江蘇省鐵路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7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鐵路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我省鐵路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加大對參與國際競爭、國家戰略、新興領域、基層一線等專業技術人才的扶持力度,進一步調動廣大鐵路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鐵路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鐵路(或軌道,下同)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運營管理、車輛機電等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具體適用范圍如下:
(一)鐵路規劃設計:包括鐵路規劃、設計勘察、科研與技術開發、標準和定額及規范編制、技術咨詢等工作。
(二)鐵路建設施工:包括鐵路工程施工、監理、試驗檢測、質量監督等工作。
(三)鐵路運營管理:包括鐵路運輸計劃、行車調度、通信信號、設備養護與維修管理等工作。
(四)鐵路車輛機電:包括鐵路車輛與機電設備研發設計、生產組裝等工作。
第三條 鐵路工程專業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獻身于鐵路事業的精神,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鐵路規劃設計
1.參加過1項以上縣(局)級科研課題,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
2.參加過1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等的制(修)訂工作。
3.參加過鐵路(或軌道)項目的規劃、可行性研究、設計、勘探測量等報告編制工作。
4.參加過科研課題和科研項目的方案、報告的編制工作。
5.參加過1項以上鐵路(或軌道)工程評價類項目。
6.參加過1項以上鐵路工程領域的計算機應用系統或智能化產品的開發項目。
(二)鐵路建設施工
1.參加過1項以上小型鐵路(或軌道)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等工作。
2.參加過1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的制(修)訂工作。
3.參加過1項以上鐵路(或軌道)項目的施工方案、報告等編制工作,或工程進度、質量的檢查工作。
4.參與過施工計劃管理、質量管理、經濟核算等及相應綜合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
5.參與編制過施工組織各時段的工作計劃及各種標書、承包合同。
(三)鐵路運營管理
1.參加過1項以上鐵路(或軌道)重點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2.參與編制過1項以上鐵路(或軌道)運營管理方面的技術報告、專題報告。
3.參與編制過1項以上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辦法。
(四)鐵路車輛機電
1.參與過鐵路(或軌道)車輛或機電系列產品的開發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2.參與過本專業的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
3.參加過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技術規范的編寫工作。
4.參與過鐵路(或軌道)企業中設備的維修、養護等工作。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一)鐵路規劃設計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獎(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優質工程獎(及相應獎項))。
2.參與過本專業規劃、課題研究、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技術引進項目、鐵路(軌道)工程評價類項目、標準、定額、規范、教材的編制工作。
3.鐵路(或軌道)規劃設計方面專題研究報告或技術分析報告1篇以上。
(二)鐵路建設施工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獎(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優質工程獎(及相應獎項))。
2.鐵路(或軌道)建設施工方面技術總結1篇以上。
(三)鐵路運營管理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獎(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優質工程獎(及相應獎項))。
2.鐵路(或軌道)運營管理方面技術總結1篇以上。
(四)鐵路車輛機電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獎(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優質工程獎(及相應獎項))。
2.鐵路(或軌道)車輛機電方面技術總結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市(廳)級優秀設計(及相應獎項)、優質工程(及相應獎項)二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在艱苦邊遠地區、我省經濟薄弱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鐵路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鐵路規劃設計
1.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科研課題或攻關項目,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2.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等的制(修)訂,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3.參加完成過鐵路(或軌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勘探測量等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并參與報告編制。
4.參加過科研課題和科研項目的方案、報告的編制工作,具有對科研成果報告的精確性、使用價值和所達到水平進行評估的能力與經歷。
5.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全國或區域性鐵路(或軌道)規劃項目,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6.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重點鐵路(或軌道)工程評價類項目并通過評審。
7.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鐵路工程領域的計算機應用系統或智能化產品的開發項目,產品性能較先進。
(二)鐵路建設施工
1.作為成員,在保證施工質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務,曾借鑒國內外先進的施工經驗,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2項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2.參加過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鐵路(或軌道)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等工作,已通過工程質量檢驗并達到合格等級。
3.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的制(修)訂,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4.參加過中、小型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報告等編制工作,或工程進度、質量的檢查工作,具有對施工質量、施工水平進行評估和鑒定的經歷。
5.在施工全面計劃管理、全面質量管理與全面經濟核算等全面綜合管理中,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了相應施工管理辦法的制定,并付諸實施。
6.參加編制過施工組織各時段的工作計劃及各種標書、承包合同。
(三)鐵路運營管理
1.作為主持或主要參加者,參加過1項以上鐵路(或軌道)重點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過1項以上鐵路(或軌道)運營管理方面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
3.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過1項以上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辦法。
(四)鐵路車輛機電
1.完成對鐵路車輛或機電系列產品的開發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2.完成本專業的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經實踐驗證基本正確。
3.參與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技術規范的編寫,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4.完成企業中精密、稀有、關鍵設備等復雜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成套設備的養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作為技術負責人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并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一)鐵路規劃設計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1~9中的兩項:
1.作為項目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以上優秀設計獎(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以上優質工程獎。
4.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2),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參加完成的本專業規劃咨詢、課題研究、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技術引進項目、重點鐵路(或軌道)工程評價類項目已通過評審或成果得到應用,參加編制的標準、定額、規范、教材已通過評審或頒發使用。
6.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鐵路(或軌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勘探測量報告,已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7.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鐵路(或軌道)規劃設計方面論文1篇以上。
8.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鐵路(或軌道)規劃設計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以上。
9.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鐵路(或軌道)規劃設計方面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技術總結報告1篇以上。
(二)鐵路建設施工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1~8中的兩項:
1.作為項目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在施工建設中提出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已被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并取得顯著效益。
3.作為主要參加者,參加完成的本專業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被省級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頒行。
4.主持或負責編制的中小型工程的標書已中標2項以上,完成工程質量經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鑒定,達到優良等次。
5.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2),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鐵路(或軌道)建設施工方面論文1篇以上。
7.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鐵路(或軌道)建設施工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以上。
8.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鐵路(或軌道)建設工程
方面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技術總結報告1篇以上。
(三)鐵路運營管理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1~8中的兩項:
1.作為項目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主持或主要參加者參加過1項鐵路(或軌道)重點建設項目的驗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3.完成鐵路(或軌道)運營管理方面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1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或經同行專家認可具有行業先進水平。
4.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市(廳)級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辦法的制定,其主筆編寫的部分章節被采納。
5.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2),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鐵路(或軌道)運營管理方面論文1篇以上。
7.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鐵路(或軌道)運營管理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以上。
8.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鐵路(或軌道)運營管理方面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
告、技術分析報告1篇以上。
(四)鐵路車輛機電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1~8中的兩項:
1.作為項目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負責完成1項技術難度較高和復雜的鐵路(或軌道)車輛或機電設備關鍵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負責完成2項市(廳)級以上確認的定型或優秀產品,并能夠在機車設備中良好的運行使用。
4.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2),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參加完成1項國家、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及1項產品標準的制定,或2項企業主導產品標準的制定,并獲批準、發布,用于生產實踐。
6.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鐵路(或軌道)車輛機電方面論文1篇以上。
7.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鐵路(或軌道)車輛機電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以上。
8.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鐵路(或軌道)車輛機電方面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技術總結報告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我省經濟薄弱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鐵路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鐵路規劃設計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1項省(部)級科研課題或攻關項目,或2項市(廳)級科研課題或技術改造攻關項目。
2.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等的制(修)訂,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
3.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鐵路(或軌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勘探測量等各階段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4.參加過國家或省(部)級重點科研攻關項目的論證、審查、驗收、鑒定等工作,并具有對科研成果的精確性、使用價值和所達到水平的評估能力。
5.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科研課題和科研項目的方案、報告的編制工作,對科研成果報告的精確性、使用價值和所達到要求有較高的評估水平。
6.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編制全國或區域性鐵路(或軌道)發展規劃,或主持承擔省、地區的本專業規劃。
7.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3項以上重點鐵路(或軌道)工程評價類項目。
8.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2項以上對鐵路(或軌道)工程發展有一定影響的計算機應用軟件或智能化產品的開發項目,產品性能較先進。
(二)鐵路建設施工
1.主持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并組織推廣科研成果不少于3項,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2.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大、中型或2項小型鐵路(或軌道)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等各階段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3.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的制(修)訂,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4.參加過大、中型施工項目、施工方案、施工質量、施工報告的論證、審查、鑒定,并提出可考證的重要技術建議被采納。
5.根據技術標準編制過施工計劃、施工方案和按招標要求編制的標書,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大、中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小型工程項目4項以上。
6.作為技術負責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數量同上),并及時調整各專業、各工序的施工計劃,在施工全面計劃管理、全面質量管理與全面經濟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協調各專業管理間的關系,取得顯著成效,并經省(部)級主管部門認可。
(三)鐵路運營管理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參加過3項以上鐵路(或軌道)重點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過3項以上鐵路(或軌道)運營管理方面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
3.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制定過2項以上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辦法。
(四)鐵路車輛機電
1.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過對鐵路車輛或機電系列產品的主要開發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2.完成本專業的重大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2項以上,經實踐驗證基本正確。
3.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重大項目技術規范的編寫,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4.完成大中型企業中精密、稀有、關鍵設備等復雜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重要成套設備的養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一)鐵路規劃設計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1~8和9~11中的各一項:
1.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二等獎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4.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的科研課題,通過省、部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審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產生顯著效益,對本專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
5.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的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或制(修)訂的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等,已通過評審鑒定或頒發使用。
6.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全國或區域性規劃2項以上。
7.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鐵路(或軌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勘探測量報告,已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8.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的重點鐵路(或軌道)工程評價類項目,已通過評審。
9.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鐵路(或軌道)規劃設計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10.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1.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鐵路(或軌道)規劃設計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
(二)鐵路建設施工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1~7和8~10中的各一項:
1.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獲得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4.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建設管理或施工或監理或試驗檢測的大中型工程項目3項以上,已通過工程質量檢驗并達到合格等級。
5.作為大中型項目的主持人或專項工程的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建設中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并科學地組織管理,使工程質量全優,提前完工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并為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6.主持完成的國家行業標準,或制(修)訂的本專業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已被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頒行。
7.主持或負責編制的工程標書均已中標,且工程完成質量經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鑒定,達到優良等次。
8.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鐵路(或軌道)建設施工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9.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0.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鐵路(或軌道)建設工程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
(三)鐵路運營管理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1~5和6~8中的各一項:
1.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3.作為主持或主要參加者參加鐵路工程重點建設項目3項以上的驗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4.主持完成運營管理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3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或經同行專家認可具有行業先進水平。
5.作為主持編寫的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辦法等,被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或頒行,實施后效益顯著。
6.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鐵路(或軌道)運營管理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7.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8.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鐵路(或軌道)運營管理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
(四)鐵路車輛機電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1~5和6~8中的各一項:
1.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3.負責完成3項技術難度較高和復雜的鐵路(或軌道)車輛或機電設備關鍵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經同行專家評審或鑒定,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負責完成2項省(部)級以上確認的定型或優秀產品,并能夠在機車設備中良好的運行使用。
5.負責完成1項國家、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及1項產品標準的制定,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3項企業主導產品標準的制定,并獲批準、公布,用于生產實踐。
6.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鐵路(或軌道)車輛機電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7.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8.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鐵路(或軌道)車輛機電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資格: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及相應獎項,下同)一等獎2項及二等獎3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和省(部)級優質工程獎3項以上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我省經濟薄弱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鐵路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六條 專業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省(部)級以上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過市(廳)級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二)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大型鐵路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科研、規劃、勘測、設計、咨詢、施工、建設管理、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作為主要編寫人,主持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定額或規范的制訂或修訂,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程、規章的制訂或修訂,并已公布實施。
(四)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認可。
(五)具有突出的創新和創造能力,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一)至(五)和(六)至(七)中的各一項:
(一)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及相應獎項)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
(三)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獲得國家級優質工程獎(及相應獎項)1項以上。
(四)主持研制或開發的成果在國際性科技交流中獲金、銀質獎。
(五)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鐵路工程專業發明專利2項以上,且該專利已取得特別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六)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七)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鐵路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鐵路工程專業職稱。
第二十一條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鐵路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依據,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科研能力、論文等要求。在推薦及評審過程中,注重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才的奉獻精神及工作實績。
第二十二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要以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為重點,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業績成果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鐵路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考核認定的重要依據。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后從事鐵路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鐵路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鐵路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二十七條 突出申報人員品德與職業道德,將“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省市“勞動模范”、省市“先進工作者”、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其他相應層級及以上稱號)等榮譽稱號作為重要的評審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三十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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