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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藝術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一、申報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初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下同),一式3份。
2.“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3份,同時上報該表格的電子文檔,文件名格式:“申報專業+級別+姓名”,例如:“藝術專業二級演員李四”。
3.對照“總則”,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的欄目處。
4.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近5年的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空欄處。
5.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6.對照“學歷、資歷要求”,須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職稱證書、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職稱資格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7.對照“專業理論水平及研究成果條件”,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提交由單位負責考核考查的有關證明材料,提交規定數量內的論文或著作復印件。
8.對照“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內相應欄目,并提交反映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的單位證明材料。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獲獎證書、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成果鑒定書等)。科研立項課題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和課題結項報告。
9.“學術會議上宣讀的報告”字數不低于3000字,提交的材料包括:會議通知、宣讀的報告及相關輔助證明材料,材料須經主辦單位核實、蓋章。
10.應提交1-2件代表作,代表作包括影視、戲劇(戲曲)、舞蹈、音樂、美術、藝術創意設計作品和舞臺美術設計方案、大型演出策劃方案、舞臺技術報告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時間,所有材料應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并按照順序擬好目錄和對應的頁碼裝訂成冊。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著作:指具有專門、系統學問的作品(含專著、論文、古籍注釋、學術性著作編譯、全國通用教材等),工具書須視學術含量,由有關專家審定。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20萬字以上。文章匯編、圖錄、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以及創作的作品集,一般都不能視為學術著作。
2.論文:指通過邏輯論述,闡明作者的學術觀點,回答學科發展及實際工作問題的文章,字數不低于3000字。凡對專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含評介、綜述),不能視為論文。
3.國家級期刊:指由國家各級專業學會、各部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并已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4.省級期刊:指由省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5.市級期刊:指由市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6.國家級獎:中宣部2015年印發的《全國性文藝評獎改革方案》中認定的常設全國性文藝獎項。包括: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文華獎、動漫獎)、中國廣播影視大獎(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中國廣播電視節目獎)、中國戲劇獎、中國電影金雞獎、大眾電影百花獎、中國音樂金鐘獎、中國美術獎、中國曲藝牡丹獎、中國舞蹈荷花獎、中國攝影金像獎、中國書法蘭亭獎、中國雜技金菊獎、中國電視金鷹獎、上海國際電影電視節“金爵獎”“白玉蘭獎”、中國吳橋國際雜技藝術節“金獅獎”、中國國際馬戲節“金虎獎”、絲綢之路國際藝術節等獲獎作品。
7.省級獎:指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宣傳部同意設立的獎項。
8.市級獎:指由設區市設立的獎項。
9.省有關部、委、廳、局、相關協會及市級以上主辦的展會、活動,獲得獎項:指各省級主管部門、冠有“江蘇”字的全省性協會、省轄市政府以上舉辦的各種藝術創意、策劃、設計展會、活動等所頒發的獎項。
10.市有關部、委、局、相關協會及縣級主辦的展會、活動,獲得獎項:指地級市委、市政府所屬機構、相關協會和縣委、縣政府主辦的藝術創意、策劃、設計展會、活動等所頒發的獎項。
11.國家級大型藝術活動:指由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文聯等主辦的全國性大型藝術活動。
12.主要作者、主編或副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在10萬字以上。
13.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在2萬字以上。
14.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開發任務。有科學研究、技術管理、開發及推廣應用等類型,按來源可分為國家下達項目、國內外合作項目、合同項目及外商投資項目等。
15.新作品:新創作或新編排的劇(節、曲)目。
19.并被應用產業化運作:指原創設計作品被實體公司投資生產并投放市場銷售。
20.領銜團隊原創:指由其帶領團隊原創的。
21.擁有自主專利權:取得專利權證書的名字是申請人本人。
22.藝術創意設計企業(項目)的主要投資者,領導該企業營業收入連續超過以下實績:主要投資者指公司股份占51%以上;領導該企業的領導者指總經理、分管藝術創意設計業務的副總經理。
23.藝術創意設計專業獲獎人員的確定:證書上沒有署名個人名字的集體獎、項目獎、作品獎等獎項,由單位確認參與人員,國家級獎項最多可確認5人,省級最多可確認3人,市級、縣級最多可確認2人。
24.大型展覽展示、舞臺藝術、藝術創意設計產品、產業園區、科技融合、技術開發等項目的設計參與人數:重點項目參與人數由單位確認,省級最多可確認7人,市級5人,縣級3人。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5年以上含5年,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等。
2.本條件所規定論文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著、論文等,不論出于何專業學術期刊、何出版社、何學術會議,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4.本條件所提“市”指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5.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實際從事本專業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全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本專業工作年限。其年限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
6.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7.同一作品多次獲獎,參評有效獎為該作品所獲得的最高獎。
8.本條件所涉及各類獎項的獲獎者,均應提交個人的獲獎證書及相應材料,如是集體作品獲獎,需提供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證明或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證明等。
9.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10.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水平及成果條件、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應同時具備。
11.優秀設計獎獲得者,如無法提交個人獲獎證書,應提供項目獲獎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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