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輕工工程(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職稱評審申報要求及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資格: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在我省博士后設站單位從事輕工工程科研工作,進站前已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的在站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重要依據。
(三)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輕工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發明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 1 項(排名前8),或二等獎 2 項(排名前5),或三等獎 3 項(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國家級一類技能大賽第一名獲得者。
3.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其中優秀獎2項)、江蘇省專利獎金獎的主要發明人(排名前 3 )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作為主要發明人,授權發明專利 2 項及以上(其中作為第一發明人至少 1 項),并專利成果轉化為生產實踐,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輕工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 1 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二)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科研、規劃、設計、咨詢、推廣及技術攻關、試驗檢測等項目有關的專業技術工作。
(三)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 2 項本單位內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開發研究、設計、制造或技術管理、技術改造工作,具有行業推廣應用示范性,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鑒定認可。
(四)主持解決本行業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具有行業推廣應用示范性,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鑒定認可。
(五)作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過 1 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的制訂或修訂,或 2 項以上省級(團體)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等的制訂或修訂,并已公布實施。
(六)具有突出的創新和創造能力,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七)中任一項,及(八)至(十三)中任三項:
(一)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 1 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部)級優秀設計一等獎以上 1 項或二等獎 2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三)省級社會力量設獎(須具有提名申報省級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資格)、市(廳)級的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 2 項以上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 1 項技術難度較高的輕工裝備、產品或關鍵部件、材料、工藝等的研發、設計、制造、技術管理、技術攻關,實用技術的創新應用等,經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五)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輕工工程專業領域授權發明專利 1 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 3 項以上,成果轉化為生產實踐,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經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且可比性技術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七)作為主要起草人或技術負責人制定本行業的省級以上技術標準、規范,且該標準、規范已在行業(或細分行業)得到推廣,取得明顯的質量提升效果和經濟效益。
(八)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 1 部(本人撰寫 10 萬字以上)以上。
(九)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業技術論文 1 篇以上。
(十)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及以上社會團體內部刊物(含論文集)上公開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業技術論文 1 篇以上。
(十一)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及以上行業或學術會議上宣讀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業技術論文(報告) 1 篇以上。
(十二)作為第一作者撰寫的有較高學術價值專業技術論文 1 篇,并在參加省級及以上社會團體論文評比活動中獲評優秀論文。
(十三)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行業、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重大項目立項報告等 2 篇及以上。
(十四)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 1 項可替代 1 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 1 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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