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養老護理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一、申報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養老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初定)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下同)一式3份。
2.填寫“江蘇省XXX級養老護理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初定)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3份。
3.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4.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的繼續教育情況。
5.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職稱證書、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職稱資格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6.對照“專業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的專業技術工作情況的相應欄目內。
7.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書、論文、論著等,以及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成果鑒定書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時間,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并按順序擬好目錄和對應的頁碼裝訂成冊。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精通:精準理解、應用嫻熟。
2.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3.熟悉:明白其意,并能應用。
4.了解:知其大意。
5.獎項:為了表彰某個領域中有特殊表現的人或事而設立的項目,本條件中的獎項包括但不限于:科學技術獎、養老護理技能競賽獎項、技術能手、五一勞動獎章、五一巾幗標兵等,以發文部門制作的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6.專利:第一發明人指原創發明人。專利的類型、專利的轉化應用規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均由評審委員會認定。
7.科研(項目):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的課題或項目。
8.主持:負責掌握或處理主持日常工作,統領全局、推動全局發展。
9.參與: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主要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10.項目負責人:經項目主管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人員,有相應的原始證明材料。
11.主要完成(參加)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
12.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大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13.社會效益:指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資源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是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養老相關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4.現行國家(省、市)級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
15.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某一專門研究題材的本專業著作。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10萬字以上。手冊類、論文匯編、普通工具書等不在此列。
16.譯著:把某種外語或中國少數民族語言的作品翻譯成漢語作品的著作。
17.主要作者: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
18.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19.論文(論著):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rdquo;“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20.研究報告:是指針對本專業復雜、疑難的問題,進行詳細深入分析研究的文字材料。報告全文不少于3000字。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年”均為周年。冠有“以上”和“以下”的均含本級或數量。
2.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3.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為止。后續學歷獲得者,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
4.本條件所提獲得的獎項、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業績,均以個人證書及官方網站查詢核驗證明。
四、對著作(譯著)、論文(論著)要求的說明
1.基本要求:申報人員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各類學術報告等復印件。論文發表時間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撰寫。
2.專業要求: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必須與本人申報的專業類別一致,且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主要從事的工作崗位及專業技術工作一致。
3.著作(譯著)、論文(論著)等學術成果,其學術水平或應用價值均由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定。
4.研究報告:需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附評價內容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一般經行業部門或行業專家認可或使用,其學術水平或應用價值由評審委員會最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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