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一、申報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下同)或“專業技術資格初定表”一式X份。具體份數按年度職稱申報通知要求確定。
2.“江蘇省申報XX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X份。具體份數按年度職稱申報通知要求確定。
3.已實施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專業,應提交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或登記證書。
(以下是對照本“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4.對照適用范圍,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5.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6.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錄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7.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8.對照“專業理論知識要求”,應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9.對照“工作經歷、業績、成果要求”,應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論文、業績成果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工程設計項目:一般應提交項目合同,人員備案表、圖紙、圖簽,以及反映項目規模大小的說明材料等有關證明材料。
工程施工項目:一般應提交項目的中標通知、合同、人員備案表、竣工驗收表及項目建設過程中能反映本人參與全過程施工管理的主要時間節點的證明材料(如施工組織實施方案、會議紀要,分部驗收等)。
工程管理項目:一般應提交本人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所承擔的主要專業技術工作證明材料和第三方證明材料。
科研課題:一般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科技項目合同、鑒定或驗收證書等證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工程項目或科研課題復雜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別,參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執行。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兩類。流域規劃項目和區域規劃項目可根據其涉及范圍和重要復雜程度,認定其相當的型別。如流域規劃、全省的水利發展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均可視為大型項目。
2.大、中、小型工程等別的劃分可參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水利水電工程的等別,應根據其工程規模、效益和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確定(如下表所示)。對綜合利用的水利水電工程,當按各綜合利用項目的分等指標確定的等別不同時,其工程等別應按其中最高等別確定。
3.重要河湖:指列入《江蘇省骨干河道名錄》的重要縣域以上河道和列入《江蘇省湖泊保護名錄》的湖泊。
4.專業技術工作總結:對任現職期間專業技術工作情況總結。一般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設計、施工、運行等技術工作、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今后努力方向等內容。
5.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指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的一種獎勵,一般由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
6.優秀勘察(測)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住房與城鄉建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秀工程勘察(測)設計獎。國家級獎有全國優秀勘察設計獎(水利類);省(部)級獎有全國優秀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獎、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水利類)、全國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獎(水利類)等;市(廳)級獎有省優秀水利工程勘測設計獎、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優秀勘察設計獎(水利類)、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獎(水利類),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水利類)等。
7.優質工程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建設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水利類優質工程獎。國家級獎有國家優質工程獎、魯班獎、詹天佑獎等;省(部)級獎有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揚子杯等;省廳級獎有江蘇省水利優質工程獎。市、縣級獎范圍由設區市、縣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職稱評審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8.創新:為了需要而改進或創造新的事物、方法、元素、路徑、環境并獲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為。在操作層面指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設計、示范及提出新思路、解決技術難題、技術改造和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管理等。
9.與本專業有關的水法規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等。
10.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項目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該項科技成果自始至終從策劃、研發、試驗全程參加)。
11.項目、課題、工程的主要參加者、技術骨干:指大型項目的分項目、子課題的負責人或中、小型項目的負責人、施工建設中型項目副經理、小型項目經理以及主要單項建筑物的建設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監理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
12.主要編寫者:指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制定過程中的負責人或分項、子項的負責人。
13.省、市、縣(市、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指省水利廳、設區市水利(務)局、縣(市、區)水利(務)局。
14.市(廳)級:指設區市和省級業務主管廳(局)。
15.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某一專門研究題材的本專業著作。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16.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17.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刊物,并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18.報告論文:指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進行大會報告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并提供會議通知(邀請函)、會議議程(日程)等證明材料。
19.學術會議(論壇):指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論壇),學術會議(論壇)的范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20.公開發表:指論文刊登在有正式刊號的專業刊物上或專著譯著經出版社正式出版,無正式刊號的內部刊物以及內部鉛印、油印成果,均不得作為公開發表。
21.經濟效益:成果推廣轉化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利潤200萬元以上;成果推廣轉化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利潤100萬元以上;成果推廣轉化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利潤50萬元以上(利潤數值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22.社會效益: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改善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效益。
23.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須經主管部門考核認可,其程序參照科技進步鑒定方式進行,具體如下:
(1)申報人提出申請,填寫“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應用水平考核鑒定表”(下稱鑒定表)。
(2)申報人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3)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5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并將專家評議具體意見結果填入“鑒定表”。
(4)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議意見,作出綜合評價。
24.移民安置:水利工程建設安置大綱,以及規劃編制、監督管理、評估監測等技術工作。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3.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的員級資格起計,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可。
4.年度考核:對取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稱后,按照近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不計算不作為資歷年限。
5.凡提交的獲獎成果應提交相應專題證明材料。
6.本條件所指專業技術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7.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外國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8.取得博士學歷(學位)者申報高級工程師,其博士在讀期間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論文著作可作為材料提交。
9.各類培訓班頒發的修業、結業、專業證書,不能作為學歷依據,可作為評審其專業能力的參考要素。
10.同級轉評,以及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職業資格對應職稱等問題,依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文件執行。
11.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四、技術報告、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須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學術交流文章等。論文發表時間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撰寫。
2.專業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必須與本人申報的專業類別一致,且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致。
3.內容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須反映專業技術工作成果,要求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詳實的基礎資料依據,能體現專業技術工作中解決問題能力或工作創新能力。
4.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或實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或書面推薦函(重點闡述項目情況及個人所起作用),附評價內容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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