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證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附錄(試行)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江蘇省初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
2.“江蘇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15份。
3.公證員執業證書復印件。
4.對照“第二條”中的適用范圍,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5.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提供職稱評審誠信申報承諾書,并將取得現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欄目內(附年度考核登記表復印件)。
6.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職稱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附繼續教育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7.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
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院所授予的黨校學歷。上述學歷均需提供相關核驗、認證材料。提交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提交學歷、資歷破格申報的相關證明材料。
8.對照“專業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內。同時,提交能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和專業工作能力的不同類型國內公證業務卷宗4份(其中包括遺囑卷宗和繼承卷宗)。
9.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論文、業績成果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申報人所在單位和所屬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職稱主管部門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日期。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并按照順序擬好目錄和對應的頁碼裝訂成冊。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疑難:暫不明晰,難以確定。
3.復雜:某一事項頭緒多而復雜。
4.了解:知其大意。
5.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6.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7.熟練: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8.精通:有透徹的了解并熟練地掌握。
9.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科研項目(課題)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10.參與:參加科研項目(課題)并承擔輔助性工作的完成人。
11.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或技術開發任務。
12.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專著或譯著。
13.國家級期刊:指由國家各級專業學會、各部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并具有ISSN和(或)CN刊號。承辦的公證案例入選全國公證案例庫1件可替代1篇國家級期刊論文(由評審委員會評定)。
14.省級期刊:指由省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號。承辦的公證案例被評為省級優秀案例1件可替代1篇省級期刊論文(由評審委員會評定)。
15.公開發表的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字數一般不少于2000字。
16.學術會議交流的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需要提供會議通知(邀請函)、會議議程(日程)等證明材料。在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公證協會主辦的內部刊物上發表的高水平論文1篇可替代1篇學術會議交流論文(由評審委員會評定)。
17.國家機關: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本條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所提“市”均指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3.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交流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4.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指畢業參加公證專業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本專業工作年限。
5.資歷計算方法:從現職稱批準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6.本條件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7.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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